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8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68号)精神,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打造我市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2.0版本,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信息,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便民高效。精简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依法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坚持数据共享。加快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审批服务整体效能。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着力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实现“五个规范”和“四个统一”,即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统一审批服务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设置、统一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规则,进一步严格审批服务行为和严肃审批服务纪律,实现审批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一)及时做好放权事项的衔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作出取消、下放(委托)、调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决定后,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承接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办理业务交接,组织人员培训,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市政府作出决定下放或委托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后,原审批部门要加强与县(市、区)对应部门的沟通,制定放权方案,采取培训、业务交流等形式,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尚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由原审批部门负责办理,避免出现工作脱节。衔接工作原则上在文件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接部门要及时授权放权事项纳入当地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并按行政服务标准化和全流程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要求做好网上办理的相关工作,并将办理规程、示范文本、审查工作细则及流程图等内容,在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单位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告,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程序各级各部门拟取消、下放(含委托)或调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双向征求意见”模式办理。部门拟取消、下放(含委托)或调整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报同级审改办审核,同级审改办征求下级行政机关或承接单位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报请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县(市、区)、乡镇政府对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可主动提出下放或委托建议,由县级审改办汇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放或委托;属市级部门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县级审改办汇总,报市审改办审核,经征求市直放权部门同意和市法制办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下放或委托。未经审改办审核和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因法律法规或规章立改废释以及简政放权工作推进,需对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同级审改办审核,征求法制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审定,并对外公布调整结果。(三)严格控制审批和严禁变相审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审批权限。各级政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已经指定或交由的要予以纠正,收回相关文件,停止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严禁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严禁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企业和从业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四)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受理1.依申请事项应进则进。对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便民服务事项(以下统称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进驻同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办理。2.严格控制设立分中心。除涉密事项外,确因场地、专业限制等情况暂时不能进驻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的,应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分中心,并按照进驻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事项的办理要求规范办理。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驻的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暂缓入驻,但实施部门要说明理由,并提出逐步入驻办理的具体整改方案。3.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除需上报中央部委、省直部门办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法人公章、其他专用章或证件需在外省使用的事项外,进驻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4.建立健全窗口服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或部门负责人承担窗口审批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否定报备、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同时,要制定公开服务规范,对窗口办事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五)推行受理单制度1.严格执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2.严格执行受理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即办事项应当场办结,承诺事项要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收件清单》;实行网上受理的,要出具《网上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收件清单》并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上级行政机关收到下级行政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后,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收件清单》,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报材料。3.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初审或审查环节。对市直或县直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初审或审查的,市直或县直部门应当直接受理。(六)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1.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除申请人责任需整改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环节从受理到决定统一规范到4个以内,承诺时限控制在法定时限50%以内。需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的事项对外承诺时限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鼓励的事项以及审批时限长、环节多、审批或办理量大、群众意见较多的事项,要找出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依法能够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大力提高即办事项的比例,凡不需要经过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和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实质审查环节的事项,即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应推行即到即办。承诺事项办理结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及时办理预警事项。对于阶段性办理量大的事项,应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增设窗口或增加人员,防止出现办事群众长时间等候现象,不得通过限号等手段控制办件量。对于临近下班即将办结的事项,应启动延时服务。不予批准受理(办理)的,要实行否定报备制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2.特殊程序事项应限时办结。依法需要公示、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特殊程序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结合实际,按照优质、高效的原则,明确特殊程序的办理时限,一并计入该事项的对外承诺时限内对外公开承诺。(七)规范办理规程市直部门要根据已经公布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牵头编制和规范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操作项,按照操作项编制办理规程,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时限、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诉求渠道、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示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确保申请人可按办理规程制作合格申请材料,实现全市不同行政层级相同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数量、名称、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基本统一。申请材料不得有兜底性条款,审批部门不得超出办理规程目录增加申请材料。办理规程统一印制放置在窗口前台或公共等候区以方便申请人取用,在省、市网上办事大厅和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便民)服务网站以及部门网站明显位置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办理规程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修订,确保与实际办理情况一致。(八)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按照公布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大项、小项清单,参照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办理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明确不同环节审查责任,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审批服务相关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办理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办理门槛。(九)推进并联审批和“三集中”审批改革1.推进并联审批。对于多部门共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原则上由最终出具办理意见的部门牵头,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取件,探索推行“一表申报”。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要及时研究,按时答复。能够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推行联合踏勘、联合图审、联合验证、多证联办,落实审批超时默认制、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现场勘查“一车制”,推行市、县、乡三级纵向联动审批和跨行政区域并联审批。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性服务窗口,变多窗口受理为一个窗口受理,为办事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2.落实“三集中”审批改革。要加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力度,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并整体进驻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明确审批科(股)和进驻窗口人员的办理权限和职责,确保事项进驻、人员进驻和授权窗口到位。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多、办件量大和办件复杂的单位要单独设立窗口和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较少、办件简单、年办件量少于50件的单位,不宜单独设立窗口,要逐步依法委托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直接受理和送达,简单事项授权综合窗口直接办理,其他事项由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到窗口现场审签。部门要充分授权窗口,确保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和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实质审查环节的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提高现场办结率;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和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和集体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应由部门分管审批工作领导或授权委托窗口牵头组织办理。(十)大力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大力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市、县、乡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全部入驻“龙岩市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系统”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各部门与审批服务相关的办事专网要连接至审批窗口,事项办理全流程在“龙岩市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系统”同步运行,对入驻事项开通在线办理服务。建立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的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逐步推行“无纸化”审批。完善“龙岩公共服务网”,实现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线查询、申报、公示、反馈及咨询、投诉、评价等功能,不断拓展手机客户端、北京白癜风治疗用什么方法北京哪有看白癜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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