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还有和发工资一样兴奋的事,可能就是休假了吧!而且还是带薪休假!▼带薪休假,这个制度已经施行8年,可是很多人还是面临不敢休、不能休、不让休的尴尬局面。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维权呢?关于年假这些事,你要知道!▼《成都商报》说了这样一个案例,杨先生年—年在绵阳一家企业工作4年后提出辞职,很快就办完了辞职手续。但是,因为有两年没休年假,他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按日工资收入的%支付两年21天年假工资,一共一万三千多元。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审理法官说了,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不是必须由劳动者提出申请才能启动。如果单位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是违法的。这个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职工每年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予以保障。同时,劳动者也应知法懂法,充分利用好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应适用一般时效,从而认定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往前推算超过一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一概不予支持。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殊时效的规定,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亦即,只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仲裁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均应当支持。二是错误地认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已休年假的事实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评估当事人举证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已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超过两年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是错误地认为劳动者只要新进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年的,一律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查明劳动者在新进用人单位之前的工作情况,如果劳动者从前一个用人单位离职后紧接着入职本单位,那么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而不能搞一刀切。“不让休”、“不愿休”还是“不敢休”?谈到带薪休假,其实有三个“不”——不让休、不愿休、不敢休。来自人社部的最新调查结果是,目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率不到50%。一句话:好事还没有办妥。“不让休”——一些单位领导、企业老板的经典逻辑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你休了,活谁干。“不愿休”——一些劳动者自己就不想休,因为“带薪”带的是底薪,劳动者舍不得扔掉大把收入去休假。“不敢休”——一些劳动者自己想休假,但敢想不敢言,既担心惹来老板的“不让”,也担心在同事们大都不休的情况下,自己显得太“个色”。特殊情况可明年再休“我们单位规定,年假不休过期作废,快到年底时,公司各种事太多,肯定休不成,年假可以安排到明年休吗?”一家民营企业的职员这样问。据了解,年假一般是不跨年度安排的,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年休假可以跨年累计。根据国务院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单位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必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些情况不能享受年假当然,有些情况职工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比如请病假的时间较长等等。具体来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假、病假、婚假、产假,怎么休?常识小便签误区:不休年假≠3倍工资!!!生活中,许多人认为不休年假就有三倍工资,是这样的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大家收下小编的“休假”干货,假也放得更安心。权益遭受侵犯时,更要积极维权!综合

央视新闻、财经新闻、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央视财经、太原新闻网等







































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好医院
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刘云涛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longyanshizx.com/lysh/6290.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