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龙岩坪坑水库工程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地〔〕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龙岩市新罗区境内农用地53.公顷(其中耕地8.公顷)、未利用地1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林地15.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黄庄村其他农用地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坪坑村水田7.公顷、旱地1.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21.公顷、其他农用地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岩星村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龙岩坪坑水库建设用地。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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